
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截至2024年底,湖北省60歲及以上人口1444萬人,占總人口的24.8%。條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優化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專業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養老事業發展經費,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發展中的問題。應當將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用于發展養老服務。應當健全養老服務和養老護理補貼制度,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根據其評估等級、困難狀況等,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應當按照需要發展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滿足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護需求,每個縣(市、區)至少有一所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
條例規定,新建城鎮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相對集中設置,方便使用,且單體面積滿足養老服務需要。
條例提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十天的護理時間;其中,獨生子女的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十五天。護理期間視同出勤,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延伸,健全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完善居家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助行、助急或者照料護理等服務。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監護人,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